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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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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發人工制通話,應分別敘明左列事項: 一、叫號通話 (一) 受話地名。 (二) 受話電話號碼。 (三) 發話電話號碼。 二、叫人通話 (一) 受話地名。 (二) 受話電話號碼。 (三) 受話人姓名。 (四) 發話人姓名或姓氏。 (五) 發話電話號碼。 三、傳呼通話 (一) 受話地名。 (二) 受話人姓名。 (三) 受話人地址。 (四) 發話人姓名。 (五) 發話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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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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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第 10 條規定:「掛發人工制通話,應分別敘明左列事項: 一、叫號通話 (一) 受話地名。 (二) 受話電話號碼。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