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傳視訊業務所需電傳視訊中心之各項軟體、硬體及轉接設備,均由電信機構提供。
根據電信法第10條規定,電傳視訊業務所需的軟體、硬體及轉接設備,都由電信機構提供。這意味著電傳視訊中心的設備必須由相關的電信機構提供。根據相關案例,如有電傳視訊中心的軟體、硬體或轉接設備出現問題,相關的責任和權利會由電信機構來負責提供或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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