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通信業務所需數據電路終接機及其他有關數據傳輸設備,均由電信機構供租與維護。但電信機構不供租者,由用戶自備與行維護。 數據通信業務用戶端之數據處理設備或數據終端設備,得由用戶自備並自行維護。 前二項用戶自備之數據通信設備於裝妥後,應經電信機構現場檢驗合格方得接用。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