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通信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數據通信業務作國際通信之用戶,如使用國際通用之商用密碼,應先向電信機構登記;如使用自編密碼或密語本者,應先將副本送電信機構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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