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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通信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租數據電路以用戶單獨租用為原則。但特殊性質或經交通部許可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得申請為共同使用。 前項特殊性質共同使用戶僅可傳遞租用戶、共同使用戶之間有關之數據,不得代他人傳遞信息。 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應按其申請內容使用電路,不得作單純之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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