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通信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一個月。但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得申請為臨時租用。 應用戶需要經特殊設計建設之數據通信業務,其租用期間由電信總局定之。
對於數據通信規則第 18 條的相關解釋,我需要參考中華民國法律。根據《中華民國電信法》第32條之規定,電信業者得無償使用公私有土地,但需經地方政府同意後才可無償使用。這意味著並非所有情況下都可以無條件地進行臨時租用,而需經過特定的審批程序。參考自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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