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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通信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據通信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一個月。但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其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得申請為臨時租用。 應用戶需要經特殊設計建設之數據通信業務,其租用期間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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