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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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代辦之電信業務項目由管理局指定之。其業務之處理及收資辦法,代辦處應遵守有關電信法令之規定辦理。 未開放市內電話交換業務之代辦處,用戶得申請裝設代辦處專線電話供其收發長途通話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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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代辦處代辦之電信業務項目由管理局指定之。其業務之處理及收資辦法,代辦處應遵守有關電信法令之規定辦理。 未開放市內電話交換業務之代辦處,用戶得申請裝設代辦處專線電話供其收發長途通話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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