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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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處如因當地已普遍裝設電話致業務量減少,或因其他原因致無設置代辦處之必要時,得由指導局報請管理局核准後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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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代辦處如因當地已普遍裝設電話致業務量減少,或因其他原因致無設置代辦處之必要時,得由指導局報請管理局核准後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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