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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代辦處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辦處如因當地已普遍裝設電話致業務量減少,或因其他原因致無設置代辦處之必要時,得由指導局報請管理局准後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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