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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稽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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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除應攜帶服務證外,另行發給印明業務稽查員職銜之名片 (如附件一) 備用。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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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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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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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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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第 5 條規定:「稽查員除應攜帶服務證外,另行發給印明業務稽查員職銜之名片 (如附件一) 備用。 (編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