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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5.01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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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總局為推展業務,加強服務起見,特指定若干局台設置業務稽查員 (以下簡稱稽查員) ,受業務部門主管人員之指導,專司電信業務稽查,業務推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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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除應攜帶服務證外,另行發給印明業務稽查員職銜之名片 (如附件一) 備用。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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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出勤時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編 註:附件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38~170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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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應將各項工作之處理情形,列入工作紀錄簿 (如附件三) ,按日送呈業務部門主管閱。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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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對用戶之建議或輿論批評,應立即轉知有關單位,參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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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對移送其他單位研究處理之案件,應隨時追查處理進度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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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應隨時注意對外服務人員之言語態度及工作效率,如發現有工作懈怠,無故稽延及其他違章舞弊情事,均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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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查得重要事項,如有徇情匿報者,一經查實,除開去其職務外,並按情節輕重,嚴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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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所經辦之用戶訪問,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必要時並應請用戶本人或其負責人,在工作記錄簿上簽名蓋章,加註時刻,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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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應將每月工作情形,擇其重要而需由上級機構研討決者,於次月十日以前列表呈核之。 (工作報告表如附件四)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43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5.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