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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稽查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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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應將每月工作情形,擇其重要而需由上級機構研討決者,於次月十日以前列表呈核之。 (工作報告表如附件四)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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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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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第 13 條規定:「稽查員應將每月工作情形,擇其重要而需由上級機構研討核決者,於次月十日以前列表呈核之。 (工作報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