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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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應將每月工作情形,擇其重要而需由上級機構研討核決者,於次月十日以前列表呈核之。 (工作報告表如附件四)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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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稽查員應將每月工作情形,擇其重要而需由上級機構研討核決者,於次月十日以前列表呈核之。 (工作報告表如附件四) 。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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