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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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員所經辦之用戶訪問,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必要時並應請用戶本人或其負責人,在工作記錄簿上簽名蓋章,加註時刻,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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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稽查員所經辦之用戶訪問,應填寫工作紀錄簿,必要時並應請用戶本人或其負責人,在工作記錄簿上簽名蓋章,加註時刻,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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