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軍方所需電信局防空洞內之交換機門號,由陸軍總司令部依據各軍事單位所提需求,統一洽長途電信管理局協調各區電信管理局供給。軍方在空襲期間尚需使用長途電路者,由國防部通信電子局統籌計畫,洽交通部電信總局供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區各電信局空襲期間維持報話通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