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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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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得施行共架之範圍,規定如左: 一、利用一方線路現有電桿,略予調整桿上設備或更換電桿,即符合規定距離者。 二、在同一街道雙方現有之分桿設備均需大事修改或遷移,或因天災或其他原因雙方分桿設備遭受破壞需同時重建者。 三、在同一街道雙方均無線路,因事實需要,擬同時共架新設線路者。 四、一方線路現有電桿計畫換新,而附架之一方預計其線路有新設或繼續附架之需要者。 五、雙方接戶線路,能互相利用現有接戶桿,或由對方提高現有接戶桿即可施行共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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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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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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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第 16 條規定:「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得施行共架之範圍,規定如左: 一、利用一方線路現有電桿,略予調整桿上設備或更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