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架時雙方引上電纜不應同桿裝設,或與他方地線同桿裝設。但在地面上四.五公尺以下,無突出物,並在地面上二公尺以下裝設具有防止電氣及機械損害之掩護物者,在不得已時,得在電桿相反兩側裝設。
對於「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第 24 條,根據前述資料,可以了解到共架時雙方引上電纜不應同桿裝設,或與他方地線同桿裝設。但在地面上四.五公尺以下,無突出物,並在地面上二公尺以下裝設具有防止電氣及機械損害之掩護物者,在不得已時,得在電桿相反兩側裝設。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過去類似案例的判決書或裁判書,特別是涉及到共架電纜時的相關法律解釋和適用情況。但無法提供具體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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