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架電桿之強度,由主辦單位設計,其安全係數應在二以上,所需附架單位之設備資料,由附架單位供給之。
對於您提到的法規「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第 28 條」:根據法規第 28 條,共架電桿之強度應由主辦單位設計,其安全係數應在二以上。而所需附架單位之設備資料,則應由附架單位供給。根據相關資料,可以舉例如下:根據電業法第34條,電業設備應力求標準化,在此可見到法源對於電業設備相關規範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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