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電、電信兩單位共架桿上,第三單位之通信電纜尚須附架時,第三單位之電纜,應儘量與電信電纜共架於電桿之同一側邊,其間隔按照電信單位之規定辦理。如遇特殊情形,應由三方協議辦理之。
根據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第34條,在供電、電信兩單位共架桿上,第三單位的通信電纜在必須附架時,應儘量與電信電纜共架於電桿的同一側邊,其間隔需按照電信單位的規定辦理。如果遇到特殊情形,則需要由三方協議辦理。 這條規則的參考資料來自民法適用、電信法及相關判決書。例如,根據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82號民事裁判要旨指出,公司法為民法的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公司應優先適用公司法之有關規範。另外,根據鈞院99年度簡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理由指出,電信業依電信法第32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設置管線基礎設施,而使用公、私有土地時,若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 希望以上能回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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