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架單位應在每桿每條共架電纜上附掛標識牌。如係明線,使用金屬線綁紮在每一橫擔上,所需標識牌,應由主辦單位供給之。
根據我所掌握的法規資料,根據「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第36條規定,要求架單位在每一根共架電纜上附掛標識牌。如果是明線,則使用金屬線綁紮在每一橫擔上,並且所需的標識牌應由主辦單位供給。 這項規定基於電信法第 23 條規定,而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判決,電信法第 23 條規定相當於規定『得無償擇宜建設』。因此,就所述的規定而言,架單位應在每桿每條共架電纜上附掛標識牌的要求,屬於相應的配套工作,並且標識牌應由主辦單位供給的做法,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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