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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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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架桿之所有權,屬於主辦單位,附架單位應付費用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附架單位應付與主辦單位租桿費之計算標準,以附架點為單位,其租費金額視物價變動情形,每年由雙方所設委員會會商決定之。 二、遇有第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時,雙方原有分桿設備,各自撤回。重建時施行共架費用之負擔,按新建共架桿例計算。 三、遇有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新建共架桿之情形時,除由主辦單位計算獨架與共架費用之差額,向附架單位一次收清差額費用外,每桿並收租桿費。 四、遇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而提高原有電桿時,其接桿或換桿所增之費用,由附架單位一次付與主辦單位。 五、共架線路開工及拆除之當月份租桿費,均按半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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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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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款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五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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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第 39 條規定:「共架桿之所有權,屬於主辦單位,附架單位應付費用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附架單位應付與主辦單位租桿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