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架線路發生之損害,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任何一方施工損及其他一方之設施時,應由造成損害之一方負責賠償。 二、因不可抗力而非供電單位之過失所造成之損害,供電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共架雙方發生爭執時,應由仲裁小組裁定解決之。任何一方對仲裁小組之裁定,不得異議。 仲裁小組應由共架單位各派一人,並由雙方共同聘請非共架單位人員一至三人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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