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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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禁止或限制建築時,應依使用之天線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離 頻率及計算出所需無阻礙地帶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地區,繪製五萬分之一地形圖十五份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通知當地政府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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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禁止或限制建築時,應依使用之天線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離 頻率及計算出所需無阻礙地帶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地區,繪製五萬分之一地形圖十五份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通知當地政府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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