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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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建築之範圍依使用天線之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離、頻率等計算出所需之無阻礙地帶而定。 一、衛星通信地面電台:天線水平方向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天線底邊水平線仰角五度。 二、微波通信固定電台:天線水平放射角度 (計算如圖說 (二) ) 內之建築物,其高度不得高至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 (編 註:圖說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7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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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