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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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建築之範圍如左: 一、以衛星通信地面電台天線塔為中心二百公尺半徑內非電台用地之地區。 二、以電波反射板之邊緣周圍五十公尺內及依所使用之天線 (包括反射板) 大小、高度、方向、傳播頻率等計算出電波入射、反射方向所需之無阻礙地帶 (First Fresnel Zone 說明如圖說(一) ) 區內。 (編 註:圖說一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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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