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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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及微波通信之天線系統拆除遷建時,其地區已實施禁止或限制建築者,應即報請交通部轉請內政部通知當地政府公告並副知有關單位撤銷禁建或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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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衛星及微波通信之天線系統拆除遷建時,其地區已實施禁止或限制建築者,應即報請交通部轉請內政部通知當地政府公告並副知有關單位撤銷禁建或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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