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人附掛之線路,應依左列規定架設: 一、附掛之線路應在電信原有最低線路三十六公分以下,或最低電纜分線箱五十公分以下。 二、附掛之線路其最低線路之高度依第十一條之規定。 三、附掛電纜附設分線箱之地線,應設於原有電信線路地線相反之一側,其電阻應在七十五歐姆以下。 四、原為線路轉彎桿或終端桿於附掛線路施工時,如遇電桿受力不能平衡時,應即停止附掛並通知電信機構加強拉線或撐桿後再行附掛,其改善費用由申租人負擔。 五、附掛線路應於每一附掛點貼示標籤,載明租用人名稱及聯絡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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