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機構因業務需要,在租桿掛線位置上架線或辦理其他工程時,得於三個月前通知租用人自行設法遷讓,如附掛線路未能如期拆遷,電信機構開始架設線路或其他工程,致使附掛線路阻斷或遭受損失時,租用人不得要求補償。租用人遷讓後不再租桿掛線時,電信機構應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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