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租用人附掛線路,因租用人施工或維護不善致損壞電信設備或致人於傷、亡者,應負賠償責任。如電信機構因而負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賠償責任者,電信機構賠償後對租用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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