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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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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人附掛線路,因租用人施工或維護不善致損壞電信設備或致人於傷、亡者,應負賠償責任。如電信機構因而負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賠償責任者,電信機構賠償後對租用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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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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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條文
  • 求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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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第 48 條規定:「租用人附掛線路,因租用人施工或維護不善致損壞電信設備或致人於傷、亡者,應負賠償責任。如電信機構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