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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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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桿費除開始租桿之當月不足一個月者,得併次月一次繳納外,均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納,由電信機構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到期未繳者,由電信機構再催繳一次,逾期仍未繳納者,自翌日起通知租用者終止合約並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者,租用人同意電信機構除得逕行拆除外,不負該拆除線料保管之責,並得自由處分之,租用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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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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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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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第 51 條規定:「租桿費除開始租桿之當月不足一個月者,得併次月一次繳納外,均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納,由電信機構以書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