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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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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電信機構許可,擅自在電信桿上附桿掛線,一經查覺,應補收十二個月之租桿費,並由電信機構通知掛線人限期於十五日內拆除或按規定辦理租桿掛線申請,逾期未辦理者,由電信機構逕行拆除。但不明線路無法通知掛線人時,由電信機構逕行予以拆除。 前項租桿掛線申請未獲同意者,應於電信機構規定之期限內拆除,逾期未拆除由電信機構逕行拆除。 第一項及第二項逕行拆除之附掛線料,電信機構一律不負保管之責,且可自由處分之。 軍事機關部隊如因任務急需,不及事先辦理附桿掛線手續者,應於架設線路之同時,逕向當地電信機構辦理附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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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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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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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第 52 條規定:「未經電信機構許可,擅自在電信桿上附桿掛線,一經查覺,應補收十二個月之租桿費,並由電信機構通知掛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