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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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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2.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所、聯絡電話、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為公私機構、團體、學校者,並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點。 四、電話設備之通信方式及系統架構圖。其中與無線電信設備有關部分應註明電功率、頻率、發射種類、頻帶寬度及天線型式。 五、工程主管人員姓名、身分證號碼。 六、專用有線電信預定完成架設期間。
  3. 3.民生公用事業使用專用頻率設置智慧讀表系統者,為第一項申請時應檢附其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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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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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所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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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專用電信之設置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