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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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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設置專用電信者,經主管機關准後,發給架設許可證。
  2. 2.申請專用無線電信者,應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六個月內架設完成。其未能於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申請延展;延展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註銷其架設許可證。
  3. 3.申請設置專用有線電信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架設期限內架設完成。但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外,逾期主管機關得註銷其架設許可證。
  4. 4.依前二項規定完成架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後,始得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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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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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設置專用電信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架設許可證。申請專用無線電信者,應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