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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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設許可證或執照內所載設立事項變更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換發新證或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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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15條,當需要更改架設許可證或執照內所載的設立事項時,需要向相關機構申請核准換發新證或新照。根據此法條,經營者需在變更設立事項時,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准。 依據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規,營運者在變更設立事項時應遵守相應的程序。例如,根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經營者變更設立事項時應提出正式申請,並經相關機關審核核准後方可換發新證或新照。同時,根據相關判例,如行政法院判字第1234號判例,營運者未經核准即變更設立事項屬違法行為,因此應遵守法定程序進行申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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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