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仍以原許可證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16條,根據該條規定,補發或換發的架設許可證或執照的有效期間,仍以原許可證或執照的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這意味著補發或換發的許可證或執照的有效期間不會因為補發或換發而改變。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補發或換發的許可證或執照在有效期間上與原始許可證或執照保持一致。 參考資料: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正式公布日期: 2020/07/01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架設許可證原本有效期間為5年,如果在這5年期間內需要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根據第16條的規定,補發或換發的許可證仍然只會在原有效期間內有效,而不會因為補發或換發而延長或縮短有效期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