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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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數額由本會定之。
- 2.依前項規定徵收之證書費及執照費,其徵收及支出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3.政府機關設立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免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但應依規定辦理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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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