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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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裝設,應儘量避讓其他既設之電信設備,不得妨礙或干擾該項設備原有之通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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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19條,該法條規定了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的裝設應盡量避讓其他已設置的電信設備,不得干擾該項設備原有的通信工作。根據參考資料《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0條,該法條針對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置時程和違規處罰做出了具體規定。例如,若未於系統設置時程內完成系統設置,可能會被撤銷相關許可證。因此,根據上述資料,當設置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時,應留意已有的電信設備,避免干擾其原有的通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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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