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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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增力機、變頻機之發射頻率,由本會於核發架設許可證明時指配之,非經請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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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電視增力機、變頻機之發射頻率,其核發架設許可證明時指配之,非經請准,不得變更。根據政府部門規定,此項法條係經核發架設許可證時的指配,若要變更則需經得相關許可。例如,在申請架設許可證時,如果核發時指配的發射頻率有所更動,必須取得相關許可之後才能進行變更,否則就屬違法。這符合《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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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