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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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未領執照,或原領執照被註銷,或執照遺失未請准補發者,均不得操作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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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未領執照,或原領執照被註銷,或執照遺失未請准補發者,均不得操作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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