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完成,應按申請設立目的推行業務,不得作其他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的設立,根據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23條,設備完成後應按申請設立的目的推行業務,不得用於其他用途。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規範設立後的使用,以確保設備的使用符合申請設立的原始目的,避免被用於其他非法或不當的用途。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是申請設立用於提供給社區居民觀看公共節目,那麼根據這條法規,該設備在完成設立後應當專門用於推行業務,不得被用於其他用途,例如提供商業廣告或其他非公共節目的播放。這樣的使用就符合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