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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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提供民眾共同收視,且未收取收視費用者,應檢附申請書經本會專案核准後,得不受第五條及第十條限制。
-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住址。 二、申請服務之區域(附詳圖或含有地址之名冊)。 三、服務區域用戶預估數。 四、經費來源、維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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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時,如果提供民眾共同收視且未收取收視費用,應檢附申請書經本會專案核准後,得不受第五條及第十條限制。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住址、申請服務之區域、服務區域用戶預估數、經費來源、維運方式。 資料範例:參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申請者應依法檢附申請書,並詳細列明上述事項,例如提供服務之區域、預估用戶數等。這樣的檢附申請書經過相關機關核准後,就可不受其他法條的限制,可合法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供民眾共同收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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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