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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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由政府機關團體、中華民國國民組設之公司、財團法人或電氣行號申請設立。
- 2.申請設立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五份,載明左列事項,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學歷及經歷。 二、申請設立目的。 三、財務狀柷。 四、作業能力。 五、申請服務之區域(附服務區域詳圖)。 六、服務區域電視接收機用戶數。 七、經費來源、經營方式。 八、預定收費數額。 九、服務處所及維護方式。 十、工程計畫(含天線及機線設備狀況)。
- 3.鄉、鎮、市、區公所就申請書第一項至第五項予以審查,劃定服務區域並發給同意書後,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就申請書第六項及第七項審查,核可後送本會就申請書第八項至第十項及有關技術審查,核發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
- 4.集合住宅或高層建築物為提供住戶及鄰近低樓層住宅收視不良,所設置之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得不受前項及第十條限制。集合住宅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 5.同一服務區域內,已設有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以不得再行設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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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以上提到的法規,我無法提供符合100%關聯度的釋義和參考資料。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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