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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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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視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二年,廣播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滿三十日前敘明理由,繳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電臺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處所。 三、發射機廠牌、型號、數量及功率放大器數量。 四、電臺頻率範圍。 五、電臺頻寬。 六、電功率。 七、電臺呼號。 八、天線廠牌、型號、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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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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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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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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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第 7 條規定:「電視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二年,廣播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滿三十日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