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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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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完成機器架設,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測試完成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審驗合格者,應檢具原領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執照,經許可後發給之。
  2. 2.前項審驗之處理期間為三個月。
  3. 3.第一項測試時,僅得發射測試用之測試音及檢驗圖,用以量測輻射電場強度、評估電波涵蓋範圍與電波干擾情形,不得為其他使用。但既設電臺及轉播站得使用其節目進行測試。
  4. 4.申請人取得電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廣播或電視執照。
  5. 5.申請審驗電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證明文件至少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二、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 三、頻率使用費預估表或服務區內人口數估算表。 四、八方位電場強度及干擾評估表。 五、電波涵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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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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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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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第 8 條規定:「申請人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完成機器架設,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