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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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眾提供線索,而經憲警單位查獲損害人,並因而獲得賠償者,可提實收工料費百分之二十作為獎金,各半分發與提供線索者及憲警人員,並以各該相關設備維護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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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