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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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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半年,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5條,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的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並且在期限屆滿前半年,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方可繼續經營。 這條法條的適用參考來自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1條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其中提到了有關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和換照程序的規定。根據這些法條,經營者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方可繼續經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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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半年,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