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半年,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根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5條,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的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並且在期限屆滿前半年,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方可繼續經營。 這條法條的適用參考來自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1條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其中提到了有關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和換照程序的規定。根據這些法條,經營者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方可繼續經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