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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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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專業計畫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及學歷證明書。 四、自然人附送身分證明文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附送其營業證照或主管機關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主事務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種類及其業務簡介,內容含營業區域、使用者設備及使用者接入方式。 二、系統設備概況,含系統架構圖、機房設備接續圖、責任分界點及機房設備明細表。 三、預定開始營業日。 四、最近年度決算書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註釋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但籌設中公司得免附。 五、申請經營業務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 六、申請經營業務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收支預計。 七、與國外加值業連線者,應附雙方協定書影本,協定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雙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 (二) 國際電路兩端設置地點。 (三) 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 (四) 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八、申請經營分封交換數據通信業務者,應附編碼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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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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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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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申請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專業計畫書。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