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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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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總局對於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申請,經審查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者,應發給電信加值網路系統籌設同意書: 一、財務能力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二、技術能力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三、設備水準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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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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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電信總局對於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申請,經審查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者,應發給電信加值網路系統籌設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