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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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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設備裝妥後,申請人應以書面報請電信總局派員審驗,審驗合格者,由電信總局發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許可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9 條,電信加值網路設備裝妥後,申請人應以書面報請電信總局派員審驗,審驗合格者,由電信總局核發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許可執照。這表示在設備安裝完成後,申請人需要向電信總局提交書面報請,並等待審驗結果,如果審驗合格,就可以獲得營運許可執照。 參考資料: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9 條 (100.05.20) 舉例: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完成了電信加值網路的設備安裝和準備工作,就需要依照法規向電信總局提交書面報請,等待審驗結果。如果審驗合格,就可以獲得營運許可執照,並開始進行電信加值網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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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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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電信加值網路設備裝妥後,申請人應以書面報請電信總局派員審驗,審驗合格者,由電信總局核發電信加值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