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電信總局許可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及其使用者,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申請租用電信機線設備。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規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指出,經電信總局許可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的經營者及其使用者,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規定申請租用電信機線設備。這意味著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的業者必須遵守第一類電信事業的相關規定,包括申請租用電信機線設備。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的運作符合法規並保障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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