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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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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就其服務相關的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并且在實施前向電信總局報請備查,變更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這表示經營者在提供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前,需要事先訂定相關的營業規章,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符合相應的條件和法規,並提高業務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行政院公報103年4月30日修正公告 範例:依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一家新開業的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新的服務前,需制定相關的營業規章,並向電信總局備案。當該經營者需要變更已有的營業規章時,也必須向電信總局報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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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