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根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就其服務相關的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并且在實施前向電信總局報請備查,變更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這表示經營者在提供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前,需要事先訂定相關的營業規章,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符合相應的條件和法規,並提高業務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行政院公報103年4月30日修正公告 範例:依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一家新開業的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新的服務前,需制定相關的營業規章,並向電信總局備案。當該經營者需要變更已有的營業規章時,也必須向電信總局報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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