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12

快速跳轉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如因業務需要,得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機線設備,銜接不同電信加值網路系統。但不得藉相互接續作電路之單純轉售或規避長途通話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2條,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可以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機線設備,銜接不同電信加值網路系統,但不得藉相互接續作電路之單純轉售或規避長途通話費。 範例:根據本件裁判書,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了系爭合約的相關規定,未經兩造約定之通信不得轉送至其他網路,並藉此規避長途通話費。這符合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2條所禁止的行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如因業務需要,得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機線設備,銜接不同電信加值網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