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如因業務需要,得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機線設備,銜接不同電信加值網路系統。但不得藉相互接續作電路之單純轉售或規避長途通話費。
根據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2條,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可以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機線設備,銜接不同電信加值網路系統,但不得藉相互接續作電路之單純轉售或規避長途通話費。 範例:根據本件裁判書,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了系爭合約的相關規定,未經兩造約定之通信不得轉送至其他網路,並藉此規避長途通話費。這符合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第12條所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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